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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0.5703!六种电网碳排放因子,你搞明白了吗?
2023-02-14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最新的工作通知“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详细见生态环境部 | 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是双碳行业最重要的数据之一,并且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类型非常多,名称也非常相似,容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不知道你搞明白了吗?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六种电网排放因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总体分为两大类: 计算用电产生碳排放的排放因子不计算新能源电力发电产生减排量的排放因子。

计算用电产生碳排放的排放因子


1. 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又叫电网用电排放因子,它表示的是某区域范围内使用1度电产生的碳排放量,其计算原理是整个电网的总碳排放除以总电量。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主要用于计算用电产生的碳排放量,企业在计算电网用电产生的碳排放量时用的就是该排放因子,所以它是最常用的排放因子。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由国家气候中心发布,目前公布了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数据,尚未公布最近年度的数据。


2.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是全国版的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计算方式与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一样。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只存在于非正式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报表(重点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报告报送时,为今后配额发放而需要额外填报的报表)中,其作用是避免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控排企业因各个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巨大差异导致配额分配严重不均。这种情况在用电大户,如电解铝等企业中尤为明显。如果采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即使能耗水平相差不大,在华北区域电网中的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的排放也要比在华中区域电网中的电解铝企业高出40%,这些企业除非搬迁到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低的区域,否则根本没有存活的可能,所以推出了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目前如开篇介绍,生态环境部昨天发布了最新数据: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


3.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是指该省内使用1度电产生的碳排放量,该排放因子主要用于国家对省级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其中碳排放相关考核指标在计算时用于计算对外调入、调出电力产生的碳排放,最近的一次数据更新为2018年。


4.碳交易试点地区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碳交易试点地区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是指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控排企业计算碳排放时采用的排放因子。其实碳交易试点地区完全可以采用国家公布区域或者地区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但因为是试点,这些地区有很强的自主选择能力,所以大部分碳交易试点地区都根据自己的特点自行确定了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5.碳足迹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碳足迹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是指某个产品在生命周期中消耗1度电产生的碳排放量,其计算方法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 (LCA) 分析生产1度电产生的碳排放量(注意:从碳足迹角度来看,新能源电力也会产生排放,因为生产新能源电力所需要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碳排放),主要用于计算产品碳足迹。举一个例子,如果某个电网只有一个火电厂,那么计算这个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只需要考虑发电时燃煤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如果要计算碳足迹用的排放因子,除需要考虑燃煤燃烧产生的碳排放以外,还需要考虑燃煤开采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以及这个火电厂建设时产生的碳排放等。因为目前我国官方的LCA数据库还未公开使用,所以也就没有碳足迹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官方数据。之前主管单位发布要建立碳因子库的消息也是引起了不小的骚动,大家拭目以待。

计算新能源电力发电产生减排量的排放因子


6.新能源发电减排量计算排放因子


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是指新能源电力设施发1度电对应减少的碳排放量,其计算方法是参考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而来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简单描述就是,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是电量边际排放因子(EFgrid, OM)和容量边际排放因子 (EFgrid, BM)的加权平均值。其中,电量边际排放因子为最近三年电力系统中所有化石燃料电厂的总碳排放量除以这些电厂的总发电量,再取三年平均值。容量边际排放因子为电力系统中占总发电量20%的最近新建的所有类型电厂的总碳排放除以总发电量。可能有点难理解,但是只需要记住一点,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只在计算减排量时使用即可。我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由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发布,目前最新的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为2019年发布。


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各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年度名录需在2023年3月10日前确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我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制订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四)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由我部在当年年底前另行发布。
(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
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核查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结果数据汇总表、配额分配相关数据汇总表书面报送我部,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查实和处理。我部将对各地碳排放数据质量开展评估。
组织和指导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年度核查完成进展、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通报。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并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招投标有关程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下属单位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充实碳排放监督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平台账户,并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维护机构和人员的账户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
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司张保留、杨乐亮
电话:(010)65645679、65645665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技术咨询)王中航、于胜民
电话:(010)82268486、82268461
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咨询)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气候战略中心、信息中心。

附件
发电行业分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

类别名称

4411

火力发电

4412

热电联产

4417

生物质能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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