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举办 2023 年第 2 期认证
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 CCAA)认证人员注册全国 统一考试计划,CCAA 将于 2023 年 10 月 21—22 日举办 2023 年第 2 期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考生在报名前应详细了解所报考领域认证人员注册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以便合理报考。
(二)考试依据
本期考试依据为相应领域审核员/检查员/审查员注册准则和考试大纲,考试大纲详见 http://www.ccaa.org.cn/ksdg.html。
(三)考试模式
采用计算机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全国考点使用统一的考试系统。
(四)考试城市
全国共设立考点城市 39 个,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石家庄、济南、青岛、太原、呼和浩 特、西安、银川、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成都、南宁、 昆明、拉萨、贵阳、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南京、常州、苏州、
合肥、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海口。
(五)考试科目安排
日 期 |
场次 |
时 间 |
考试科目 |
2023/10/21 周六 |
第一场 |
9:00-11:00 |
管理体系认证基础 |
第二场 |
13:00-15:00 |
认证通用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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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场 |
16:00-17:30 |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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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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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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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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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周日 |
第四场 |
9:00-11:00 |
产品认证基础 |
9:00-10:30 |
森林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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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 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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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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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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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领域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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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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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场 |
13:00-14:30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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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场 |
15:30-17:00 |
环境管理体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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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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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7:30 |
服务认证基础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础”因无新版标准中文稿,本期考试仍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考试通过的人员,需按照协会有关转版要求,完成转换课程的培训后方可注册。
二、报名安排
考试报名由考生个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考和缴费工作, 报名网站网址:https://kaoshi.ccaa.org.cn/。考生报名前请登录报名网站,查看报名操作手册。
正式报名自 2023 年 8 月 31 日 12:00 起面向考生正式开通,9 月 8 日 12:00 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本次考试考位充足,请各位考 生根据需求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尽量避免在开放考试报名的前一两天集中报名造成网络拥堵,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便。
考试报名时,考生需上传个人电子照片,照片要求为:源文件 为标准证件数字照片,JPG 或 JPEG 格式,红色、白色或蓝色背景, 源文件大于 30K,像素大于 300*215。因考生上传照片质量低劣,导致考生不能参加考试,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提前办理相关的支付银行卡,并开通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功能,或者使用支付宝等缴费。
本次考试 CCAA 将开具电子发票,请考生报名时准确填写发票 信息。10 月 16 日—10 月 22 日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10 月 31 日起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电子发票。
三、注意事项
(一)考试费为每人每场 80 元人民币,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 前提下,考生可报考一科以上的考试。报名结束后,不可再进行报名和申请退费。
(二)报名过程中一旦生成缴费订单(无论是否已完成缴费), 将无法修改报考科目和考点城市,如若修改考点城市,须先完成缴 费,再通过左侧菜单栏“更换考点城市”功能变更即可。如若修改 报考科目,须先完成缴费,再申请退费,然后重新选择科目,每位考生仅有一次退费修改机会。
(三)参加考试的场所具体位置及相关要求,以准考证显示信 息为准。通过考试后申请注册相关事宜的问题,请参阅相关注册准则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
(四)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 武警身份证、护照;港、澳地区考生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或护照;台湾地区考生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完成报名,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五)CCAA 官网、统考报名网站和 CCAA 微信公众号,是考试 信息发布的官方渠道,请考生关注以上渠道,以免错过重要考试信息。
(六)认证人员考试或注册平台均应本人进行操作,并妥善保 管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不随意告诉他人。以防发生账户信息被窃或 被不当利用,对认证人员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失。失信的认证人员将 按照《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列入失信平台,情节严重的实施联合惩戒。
四、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0531-81217118,0531-81217119,0531-81217120,0531-81217121;
邮箱:ccaa@oumasoft.com
附件:考场纪律、违规认定与处理
附件
考场纪律、违规认定与处理
一、考场纪律
为了规范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 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和考试监考人 员权益,制定本规定。参加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应当尊重监考人员, 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 考人员的管理,遵守考点疫情防控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一)考生应重道德、讲诚信,互相尊重。
(二)考生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等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按规定向监考人员出示相关证件,按准考证中座位号入座,并将规定证件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核验。
(四)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 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在考试前 30 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40 分钟后,考生在经监 考人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因故迟到考生须在开考 30分钟内完成入场和登录考试系统。
(六)考生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交卷后
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七)考生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八)考生不得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对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
(九)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人员的要求和提 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 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 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十)考生应当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 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十一)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 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 接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考试机 IP 地址,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十二)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 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十三)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 电力故障、设备故 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非因考生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十四)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 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考生应当待监考人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十五)考生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 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考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 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违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三)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
(四)擅自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更改 IP 地址。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不遵守防疫要求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七)将带有试题、答案的纸张或其他存储介质带出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 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拍摄设备的。
(五)未经允许传、接带有试题或答案的物品。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八)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 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 考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以上违规行为考生如具备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还将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进行相应的资格处置。
抄送: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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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
2023 年 8 月 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