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2、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应贯彻《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所有要求,鼓励采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认证,其认证的内容应同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鼓励相关部门采信其结果。
3、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结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重新修订对于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可要求,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具有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认可资格。
5、经过重新核定具备建筑施工专业范围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到期换证时,应增加《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审核后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认证机构应对无效证书做出相应处理。
6、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和GB/T 5043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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