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1 )(出入库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1.11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6.清洁消毒记录(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8.2.1 )
8.2.1 清洁和消毒
8.2.1.1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6 )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