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创新型企业认定
(一)中国公民或者中资机构在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全资设立或者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拥有一件以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者三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参与地方、行业、国家及国际标准制订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四)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创新体系较为完善,具备较好的研发条件,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五)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企业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逐渐在市场中享有知名度。
(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信等级评定证书等;
(三)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科技支出与科研成果情况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关报表等;
(四)专利或者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
(五)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创新管理、薪酬激励制度、奖励表彰制度及激励、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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